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进行经营活动是否是偷税行为

如题所述

1,是否属于偷税行为,要看公司账务的申报情况,如果属于以公司经营情况如实申报的,不属于偷税行为

2,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属于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行为,可以对单位或者私自开立账户的个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3,如果股东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借此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4,相关规定: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账户设立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公司法》及其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的规定: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3)《刑法》对于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9-27
如果全额纳入申报,则不属于偷税行为。

如果没有并入公司业务进行销售申报的话,那肯定属于偷税行为。
第2个回答  2012-09-27
不合适,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走公司户
第3个回答  2012-09-27
你这是资金的收支不合法!但是会涉及到,因为从个人户走的话你们不用走公司的账户,也就不会给对方开具发票。不开发票也就不会想着交税.但是有收入不开发票也是违法的!
其实现在有很多都是这样的.就像你去饭.规定是只要有收入就要开发票的.但是你要了吗!这也是饭店在偷税!其实这个就要看你自己怎么想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如果收入没有进入公司帐,就是偷税,现在刑法叫“逃避缴纳税款”。《公司法》对此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