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招标投标法》第31条所提及的“同一专业”的案例或解释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此处联合投标条文中所提及的“同一专业”,请问各位大虾有没有见过相关案例或者较为权威的解释???

这里的同一专业,指的是和招标项目相关的大专业,举一个实例你就明白了:
某以单位对锅炉进行招标,招标要求是具备锅炉生产以及安装两个资质,而锅炉生产厂家只有生产许可证,没有安装许可证,所以它要投标标需要找另一家具备锅炉安装资质的企业,两个联合为一个投标共同体。双方签订投标协议。在这里,同一专业指的是“锅炉”大专业,而锅炉生产和安装则是在“锅炉”这个大专业下的两个小专业,相互结合具备了锅炉安装资质。而对于资质级别不一定相同,投标人完全可以要求较高锅炉生产资质和中等锅炉安装资质,或者相反。
我单位就曾经做过这样的招标,投标人就是两个企业联合投标,招标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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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5
我理解此处“同一专业”,是指拥有同一资质但等级相同或不同的单位,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
第2个回答  2012-11-01
同一专业就是指所谓的市政、公路、房屋建筑等等专业,在同一个领域内。和二楼观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