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几年失效

如题所述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有效期限称为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一般由债权人于担保人约定,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或依法采取相关法律行动,则保证人于保证期间届满时免除保证责任。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如下七个:

1、主体无效。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担保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发挥想象力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3、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财产是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另外,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将会使担保合同无效;

4、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最常见的是,利用企业进行融资、借贷,金融机构均要求目前所谓经济运转良好的几家企业提供担保,以保证自己利益,但这些经济运转较好的企业在向银行等部门借贷时,则又相互提供担保,形成担保连环链,这条链让企业同生共死,最终金融部门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5、超过了担保期限,担保权人未能及时的行使权利。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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