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卖出一批货物给A公司,A公司又转手卖给B公司,A公司要求我们直接给B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司卖出一批货物给A公司,A公司又转手卖给B公司,本公司未给A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给了我们B公司的开票资料,要求我们给B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做法合理吗?具体开票应该怎么开?是以本公司卖给A公司的价格开还是按照A公司卖给B公司的价格开?

如果按照死规则,是不合理的,但是从操作上来讲是可以操作的!那你要跟A公司沟通下,到底什么原因这么操作,A公司不怕丢客户?沟通好了,具体怎么开就清楚了,开票嘛,当然按照A-B的价格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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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9
首先这种方法是不合法的,那是肯定的,但是公司之间实际操作是存在的,也比较普遍。你们可以给B公司开具发票,但是开给B公司的总的金额是你们和A公司之间结算的金额,如果你按照A卖给B公司的来开,那肯定要比你卖给A公司的多,多开发票是要多确认收入的,多确认收入的话你可能就要多纳税了。如你开给A公司100元/吨,20吨,那是2000元,A公司开给B公司是120元/吨,20吨,是2400元,多出的这400元就让A公司自己开给B公司,这本来就是A公司自己的收益。
还有就是票货款不一致,你的钱可能是A公司打给的2000元,但是发票你却是开给B公司的,这样也是很容易引起税务查。如果A公司和B公司熟溪,和A公司协商,货款2000元可否让B公司直接打到你们账户,或者让B公司写张委托单,表明款项委托A公司支付给你们,再由A公司将款项2000元汇给你们公司账户,这样的话就会比较合规一点。
不过尽量不要这样操作,因为A公司是少确认了收入的,到时候你们账上的不一致也会引起税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