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掩饰罪怎么判

如题所述

隐瞒掩饰罪是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标准如下:1、犯罪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所产生的收益,仍予以窝藏、转移等方法来掩饰,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2、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累计数额在十万以上,多次掩饰犯罪所得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刑。

立案标准如下:

1、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价值,从三千元到一万多元不等;

2、在一年内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实施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的行为;

3、变相、隐匿的犯罪所得,包括电气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设施、紧急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灾资金和物资;

4、隐瞒或隐瞒使无法及时调查和处理上游犯罪并对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行为;

5、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其他行为,妨碍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侦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上述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掩饰隐瞒犯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2、主观要件,掩饰隐瞒犯罪要求必须是明知,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别人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

3、客观要件,掩饰隐瞒犯罪的行为人客观方面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4、主体要件,掩饰隐瞒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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