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经营烟酒的个体户帅某先后从张某、马某处购进名牌香烟10条。某市公安局到帅某处未声明理由即将其带走讯问,同时将帅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扣缴一直未还。帅某认为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缴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是违法的,而公安局则称:传唤帅某是为了了解情况;暂扣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是追赃手段,该行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行为。
问:此案该如何处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帅某与某市公安局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帅某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帅某可以向某市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其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本案中,市公安局暂扣帅某营业执照及酒类专卖许可证的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于越权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市公安局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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