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如题所述

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项崇高的事业。我们从无法可依发展到今天有法可依,无疑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产生应有的效力,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在现实生活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不是“立法如林,执法无人”,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法律意识淡薄、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的社会来说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有这样一个事例:当自己的未成年女儿遭到强奸,做父母的首先想到的不是报警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背着大出血的女儿找强奸犯“私了”。这样的事例还可以举出许多,因此有了保护法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就万事大吉了。必须将这一法律交给广大人民,特别是交给广大青少年,青少年依靠自己的力量,积极进行自我保护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青少年懂不懂法结果会大不一样。有这样两个事例:一是武汉一个小孩,父母过世被寄养在叔叔家,叔叔为让他挣钱就不让他上学了,这个孩子不愿意却又想不出办法,最后投江自杀,幸好被人救了。这个孩子所以采取自杀的方法,显然是因为他不懂《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更不会用来捍卫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另一个例子是一个15岁的女孩考上了省外一所中专,但两年前她就由父母做主定了亲,对方是乡长的儿子,乡长怕婚事告吹,把两人的年龄改为成年人,偷偷给他们办了结婚登记。由于这个女孩子懂《婚姻法》,就告到公安部门,结果阻止了悲剧的发生。以上两个事例说明:青少年如果懂法,就可以用法律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是未成年人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和事做斗争的最锐利的武器。

未成年人如何运用好法律这一“武器”来保护自己呢?关键就在于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其他法律,是首先要做的事情。所谓的学习不是一目十行地看一遍,或者仅知道个大概内容,而是要边读边想,真正弄懂法律条文的意思,一些重要的条文要记在脑子里,这样就可以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做;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不允许做。

遇到一些具体事情的时候,就能够对照法律的规定,去分析去判断,以确定自己应该怎样做。这好比在思想上打了预防针,增强了我们对社会生活中不良影响和诱惑的识别能力和抵制能力。

学懂了法律规定,思想上对法律有了认识,就应该自觉用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行事,凡是法律规定要做的,就一定做到,法律不准做的,一定不做,要明确守法本身是对自我的一种最好的保护。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这条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也规定未成年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懂了这条规定,一方面我们青少年自己应该自觉接受义务教育,做到不逃学、不旷课,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依靠它来争取和保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同强迫自己弃学经商、弃学做工、弃学务农等非法行为做斗争。

同时,法律禁止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活动和行为,未成年人自己应该自觉抵制,要做到: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吸毒、不涉足营业性舞厅及其他主要供成年人交谊娱乐的场馆,不看淫秽、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等。总之,未成年人自己应该树立守法观念,养成处处守法、事事守法、自觉守法的习惯,做到无论是人们看得到的场合,还是无人注意的场合;无论是对自己有利的时候,还是对自己不利的时候;无论是有人提醒的时候,还是个人独处的时候,都自觉守法,做一个自觉守法的好公民。

未成年人除了要学法、懂法、守法,还应自觉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学生王晓刚为我们做出了榜样。王晓刚是位品学兼优的学生,他父亲经营一家小吃店,生意兴隆个人忙不过来,想让王晓刚干脆退学帮忙。

王晓刚在校听了普法办关于《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向父亲讲明:“你让我退学,是一种违法行为。”

没想到父亲却瞪起眼说:“我不让你上学,还不是为你好!我是你爸,你就得听我的,自古就是这个理。”王晓刚未能说服父亲,便找到普法办的叔叔帮助,经开导,王晓刚的父亲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儿子继续上学。王晓刚依靠法律,争取到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从这个例子,我们还可以得到一个启示:在自己的力量不足时,我们未成年人还可以借助司法部门的帮助。

那么,能给未成年人帮助的都有哪些部门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上面两条告诉我们:未成年人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爱护,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和团体及成年公民都有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的义务。

近二十年来,我国陆续建立了一些专门保护青少年的机构。共青团中央设立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办公室”,各市、地也有相应的工作部门。如山东省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一名副省长任主任,团省委书记和省教委一名副主任任副主任,15个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任委员。到目前,全省大部分市区已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依法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遇到权益被侵犯的情况时,可以到所在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寻求帮助。未成年人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不同,寻求帮助的方法也不同。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缺乏法制观念,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如中学生王晓刚的父亲。而另一种人则是违法犯罪,如夏斐的母亲、乡长等,这两种性质是不一样的。属于前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家长和老师,找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也可以找当地的群众组织,比如共青团、妇联、工会、居委会、村委会等,由这些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劝其改正错误。属于后一种情况,就需要向所在地的公、检、法部门进行检举或者到法院起诉,这些司法机关会依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处理。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不仅要靠政法部门,靠全体成年公民,也需要未成年人自己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应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