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中的抽象类的作用?与继承的区别??

如题所述

如其名,抽象的,不可实际存在的,用宠物类,来说明:我对你说,我养了一只宠物,我若不指明,听者只能猜它是什么.
但是听者知道,我和我的宠物之间最基本的互动:这宠物是要养的,它本身要吃喝,最基本的它应该是个动物--此处呢,宠物类 继承 动物类(也是抽象的).
抽象类的内部就是这些内容,描述该类事物的基本.
抽象类和继承之间,不谈及有何区别.
继承 体现在两个类之间的关联上,我的宠物是一只猫,大家都知道它拥有所有的宠物特性,但我们写代码时,如果要描述很多种宠物,猫啊狗啊兔子等,就有必要把所有这些宠物所共有的特性写在宠物类里,然后在写猫(或狗 兔子)类的时候,只要猫类 继承 了宠物类,那么只写猫所特有的属性和方法就行了.
以上这些是在陈述 继承 的作用------所以 抽象类 和 继承 之间若要谈及区别.那就是一个是名词(抽象类是父类,是一个类),一个是动词(子类 继承 父类).
明白了继承的作用之后,才会进一步理解抽象类,因为要养一只宠物,必须具体到某一物种(猫,狗等).映射到我们在写代码的时候就是:加上abstract使得宠物类为抽象类之后,由宠物类定义的对象就必须有某种存在的物种来实现(宠物类 宠物甲 = new 猫类(构造函数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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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5
抽象类呢最主要的作用是定义一个共同的接口,让其子类根据自身的需求实现不同的功能。继承是子类对基类的一个过程,跟抽象类不具有可比性。子类继承抽象的基类时,必须实现基类中的抽象方法。
第2个回答  2012-06-15
Java中的抽象类的作用?与继承的区别??两个问题的回答我基本同意 <江南一尾鸢>
A类是抽象类,作为父类
B类作为子类,继承A类
那么子类B必须实现A类中的全部抽象方法
当然,子类B不全实现父类A类全部的抽象方法也行,不过子类B自己就也要声明为抽象类了
在子类B实现了父A类中的全部抽象方法后,还可以用父A类的类型变量指向子类B所创建的对象
抽象类与接口都不能创建对象.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9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语言中对于抽象类定义进行支持的两种机制,正是由于这两种机制的存在,才赋予了Java强大的面向对象能力。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间在对于抽象类定义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可以相互替换,因此很多开发者在进行抽象类定义时对于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选择显得比较随意。
  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对于它们的选择甚至反映出对于问题领域本质的理解、对于设计意图的理解是否正确、合理。
  一、理解抽象类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语言中都是用来进行抽象类(本文中的抽象类并非从abstract class翻译而来,它表示的是一个抽象体,而abstract class为Java语言中用于定义抽象类的一种方法,请读者注意区分)定义的。
 并不是所有的类都是用来描绘对象的,如果一个类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来描绘一个具体的对象,这样的类就是抽象类。抽象类往往用来表征我们在对问题领 域进行分析、设计中得出的抽象概念,是对一系列看上去不同,但是本质上相同的具体概念的抽象。
  在面向对象领域,抽象类主要用来进行类型隐藏。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固定的一组行 为的抽象描述,但是这组行为却能够有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方式。这个抽象描述就是抽象类,而这一组任意个可能的具体实现则表现为所有可能的派生类。模块可 以操作一个抽象体。由于模块依赖于一个固定的抽象体,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许修改的;同时,通过从这个抽象体派生,也可扩展此模块的行为功能。熟悉OCP的读 者一定知道,为了能够实现面向对象设计的一个最核心的原则OCP(Open-Closed Principle),抽象类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二、从语法定义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语法层面,Java语言对于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方式,下面以定义一个名为Demo的抽象类为例来说明这种不同。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java 代码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1();

abstract void method2();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义Demo抽象类的方式如下:
java 代码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1();

void method2();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Demo可以有自己的数据成员,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员方法,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实现中,Demo只能够有静态的 不能被修改的数据成员(也就是必须是static final的,不过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义数据成员),所有的成员方法都是abstract的。从某种意义上说,interface是一种特殊 形式的abstract class。
  从编程的角度来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来实现"design by contract"的思想。但是在具体的使用上面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首先,abstract class在Java语言中表示的是一种继承关系,一个类只能使用一次继承关系。但是,一个类却可以实现多个interface。也许,这是Java语言的设计者在考虑Java对于多重继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种折中考虑吧。
  其次,在abstract class的定义中,可以赋予方法的默认行为。但是在interface的定义中,方法却不能拥有默认行为,为了绕过这个限制,必须使用委托,但是这会 增加一些复杂性,有时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在抽象类中不能定义默认行为还存在另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可能会造成维护上的 麻烦。因为如果后来想修改类的界面(一般通过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来表示)以适应新的情况(比如,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给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参数)时,就会非常的麻烦,可能要花费很多的时 间(对于派生类很多的情况,尤为如此)。但是如果界面是通过abstract class来实现的,那么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义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认行为就可以了。
  同样,如果不能在抽象类中定义默认行为,就会导致同样的方法实现出现在该抽象类 的每一个派生类中,违反了"one rule,one place"原则,造成代码重复,同样不利于以后的维护。因此,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间进行选择时要非常的小心。
  三、从设计理念层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从语法定义和编程的角度论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区别,这些层面的区别是比较低层次的、非本质的。本文将从另一个层面: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设计理念,来分析一下二者的区别。作者认为,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质所在。
  前面已经提到过,abstarct class在Java语言中体现了一种继承关系,要想使得继承关系合理,父类和派生类之间必须存在"is a"关系,即父类和派生类在概念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对于interface 来说则不然,并不要求interface的实现者和interface定义在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实现了interface定义的契约而已。为了使 论述便于理解,下面将通过一个简单的实例进行说明。
 
java 代码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Door:
java 代码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体的Door类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义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义的Door。看起来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没有大的区别。
  如果现在要求Door还要具有报警的功能。我们该如何设计针对该例子的类结构呢(在 本例中,主要是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其他方面无关的问题都做了简化或者忽略)下面将罗列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从设计理念层面对这些不 同的方案进行分析。
  解决方案一:
  简单的在Door的定义中增加一个alarm方法,如下:
java 代码
  或者
java 代码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么具有报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义方式如下:
java 代码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java 代码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这种方法违反了面向对象设计中的一个核心原则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在Door的定义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为方法和另外一个概念"报警器"的行为方法混在了一起。这样引起的一个问题是那些仅仅 依赖于Door这个概念的模块会因为"报警器"这个概念的改变(比如:修改alarm方法的参数)而改变,反之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