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既然没有限定条件,意味着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没有限制条件。事实上,劳动合同法之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没有条件的。只不过过去可能存在高额违约金约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违约金限定在培训费标准之内了。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解除的条件,但是,却规定了解除后劳动者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等。
如果劳动者不按照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办理手续的。这样,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将存在障碍。
因此,从本质上讲,劳动者解除合同,并非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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