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精神为指导,通过对乡村教师实施生活补助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缓解农村教师“数量短缺、招聘空岗率高、流失严重”的问题,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确保乡村教师“招得来、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确保乡村学校教师待遇高于城镇教师、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高于其它地区乡村教师待遇。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中连片特困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精神为指导,通过对乡村教师实施生活补助政策,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缓解农村教师“数量短缺、招聘空岗率高、流失严重”的问题,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确保乡村教师“招得来、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确保乡村学校教师待遇高于城镇教师、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待遇高于其它地区乡村教师待遇,实现“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的目标。
二、补助范围
鉴于南疆三地州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尤为艰苦的实际,自治区率先对南疆三地州24个县市乡村教师实施生活补助,具体范围如下:
喀什地区: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和田地区: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