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有哪些区别

如题所述

方式比较多,一般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就此有详细的规定,比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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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0-07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自然失效(不是人为的),双方不再履行,而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到期,经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履行的情况(人为的)。
  请看相关定义: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
  1,《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两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第2个回答  2015-07-15
两者的相同点: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结果都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
两者的不同点: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2、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双方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7-27
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