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侵占业主公共物业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一般情况,物业公司可能侵占业主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主要表现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或者是违反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的规定。
物业公司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进行经营,关键在于业主所得收益是否依法归属于业主共有,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可以按照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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