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应有以下3个方面的涵义:
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的规定,使一事不再罚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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