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当然起作用,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是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既然收车位使用费,事实上形成了有偿保管关系,就应该对住户丢失的物品负责,就如把东西交给看车的人看管并交纳了看车费一个道理。
一、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
车辆管理制度1、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2、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5、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6、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
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7、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8、不准在
人行道、车行道、
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9、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二、车辆遭窃停车场有责任吗?
1、将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故与停车场之间存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汽车在停放过程中遭遇盗窃,停车场应当对损失向其进行赔偿。
2、根据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车位租赁合同是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必须能够体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这一本质法律特征。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
标的物或履行特定行为。
个人建议:只有收费停车场才有赔付的责任,当然你需要提供停车场的收费票据。然后就是提供购车的发票,来证实车的价值。先进行协商,根据车子折旧程度要求按原价的百分比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