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在酒店坠楼身亡,酒店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如题所述

福建一女子在酒店坠楼身亡,酒店存在安全保障义务。

一、案件回顾

晚上23点26分,福建厦门,江某在一家酒店入住,由于没有带身份证,酒店没有进行实名登记。2点30分,酒店三名工作人员敲门,要求补录江某的身份信息。

3点6分,江某从酒店房间的窗户掉到了酒店内花圃边。早上6点,酒店的其他客人在退房时发现江某坠楼后,告知酒店,酒店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江某已死亡。 

二、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酒店方面因未履行安保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再回到在本案中,江某在死亡的过程中,酒店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江某3时6分坠楼至6时许被酒店的其他客人发现,期间间隔达3个小时,最后还是被酒店的其他客人发现,足见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三、法院判决

酒店的延迟救助行为与江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江某没有尽到保护自己安全的义务,其坠毁事故也不是酒店直接造成的,因此,该起案件的主要责任仍应由江某自己承担,法院酌定酒店对江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江某家属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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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07

第2个回答  2021-02-04
是的,因为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是需要保障客户的安全。
第3个回答  2021-02-04
这件事情与酒店有一定的关系,因为女子跳楼后,酒店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如果及时发现进行救治,有可能还有生还的机会。所以酒店有一定的责任。
第4个回答  2021-02-04
也是有的,在酒店在安全方面也是应该做好保障的,确保每一个顾客的安全,否则酒店也是很难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