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中的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该怎么写

评定标准里要求“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考评办法要求“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

   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

   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

   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

   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1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x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第十四条 保管标准档案,应当有档案柜和库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晒、防虫鼠、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保管标准档案,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每两年检查一次,如有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六条 管理标准档案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借阅制度。

   标准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外借时,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将标准档案占为私有,凡损坏、隐匿、丢失或泄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标准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当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有单位主管领导、标准化人员和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下进行。

   对已经超过保管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标准档案,应当编造清册,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销毁,并注明销毁时间和处所,由监销人员签字后,将清册归档。

   第十九条 对标准档案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评办法:“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违反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给标准档案工作造成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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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4-01-11
对于文档的管理,首先要明确档案分类,档案界一般把档案划分为:
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和音像档案(或特殊档案)四个种类。
而档案分类是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如果文件分类不清、组织体系混乱、材料没有“各归其位”
整理编目杂乱无序,整理者空耗精力,使用者“怨声载道”
科学分类
按照国家标准,如《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科技类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规则》、《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等,进行科学分类、整理,便于查询、利用。
定责
有些单位,没有专人管理档案,可以考虑指定某一人
在一定时期内兼管档案,保证档案管理的流畅。
对于不再兼管时,详细填写交接清单,保证接替者,能快速上手适应,减少管理的真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