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生育津贴政策2022

如题所述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一、青岛生育津贴政策中的女职工产假天数新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难产的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5.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6.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二、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标准:
1.自然分娩的2000元;
2.人工分娩(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2500元;
3.剖宫产的30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修补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的3500元;
5.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标准:
1.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
2.输卵管结扎术的2000元;
3.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
4.放置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350元;
5.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150元;
6.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支付标准100元。
四、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五、生育津贴的作用:
1、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1)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
(2)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
(3)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2、实行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1)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
(2)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
(3)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3、实行生育津贴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1)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
(2)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
(3)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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