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判诉不一,判无罪,判轻缓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如题所述

摘要: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来获取利益,然而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受到的惩罚越来越轻。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要素。本文主要分析了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并且针对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策略,从而可以抑制不良之风,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原因策略
      1、 前言
      在我国刑罚中,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制度不仅仅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而且体现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能够正确使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这样不仅能够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而且能够使得犯罪被告人的生活稳定。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制度运用的得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近几年,随着职务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这就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大力度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检查,从而可以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全国各级检察院如果立案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此时法院对它所移送的案件做出一定的处罚。法院进行审判的时候,通常会给予职务犯罪被告人以缓刑、免予刑事处分。这种审判的结果一方面体现了刑事法治是以教育为主要的目的,另一方面审判的结果适应了国际轻刑化的趋势。然而,在我国不少地区的审判机关,不能准确的把握好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和条件,从而使得不良之风迅速之长,并且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 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原因
      2.1在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刑法中关于缓刑的处罚过于笼统,而且法官拥有足够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刑法中,对于职务犯罪的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太宽,从而使得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具有足够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官拥有足够大的裁量权,从而使得法官的权力增大,而且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在刑法中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该处以5年以后有期徒刑直到无期徒刑,这种规定就表现出量刑的幅度过于大,从而使得在实际应用中,很多贪污受贿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只要犯罪人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情况,都减轻了处罚,甚至有时会出现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犯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这条刑法规定中,有关“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犯罪表现”和“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两个条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缓刑的空间较大。这样从而导致了我国职务犯罪轻刑化。
      2.2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处理时,由于证据缺乏,从而导致了职务犯罪的轻刑化。
      一些职务犯罪案件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从而使得收集职务犯罪的证据非常难。有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从而使得职务犯罪轻刑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就使得职务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高,然而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无法将其侦破,从而严重影响了证据的收集。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不断的收集、充实和固定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有一部分办案人员只关注证据的收集,从而忽视了证据的固定和充实,从而使得职务犯罪这一案件的突破能力不强。
      2.3检察院和法院对于职务犯罪的被告人的“立功和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情况,给予减轻的处罚
      首先,在一些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中,会出现对职务犯罪案件减轻处罚把关不严的情况,从而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减轻处罚,这样为职务犯罪轻刑化奠定了基础。其次,一些审判机关对于“立功和自首”等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从而使得一部分职务犯罪人得到了较轻的处罚。例如:一些职务犯罪人只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的案件,然而由于不严格的审查,从而认为这是“自首”的表现,这就使得对职务犯罪人轻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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