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有哪些

如题所述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支出反映了政府的行为,专项资金更是反映了政府一段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的政策重点。本文分析了我国当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专项资金背后是具体政策的施行,专项资金的评价应回归其本质特征政策性。结合专项资金的特点.本文设计了包含效率、效果、公平与可持续性的分析研究框架,提出了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的具体原则与方案。
一、评价范围
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经费投入效益和经费使用管理的有效性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包括省财政科技专项即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基金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合同规定已结题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各类项目与科技平台项目。
二、评价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管理的规范性、使用的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方法。
(二)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三)突出重点原则。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采取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方式,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开展评价。
(四)简便有效原则。评价指标和方法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数据获得的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五)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统一,资料可靠准确,评价结果真实可信,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即被评价对象按合同规定应实现的目标。
四、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一)绩效评价的内容分为经费管理情况评价、项目完成情况评价和社会服务情况评价。经费管理情况包括经费的落实与使用,项目完成情况和社会服务情况根据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指标完成率进行评价。
(二)绩效评价采取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形式。重点、重大项目采取现场评价形式,评价专家需到项目现场考察问询,审查财务账册、合同书、审计报告、结题报告、鉴定证书、验收证书等有关资料,复核有关数据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一般项目采取非现场评价形式,根据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三)由省科技厅设定年度评价比例,并将评价比例分布到各市(地)及各领域,随机抽取待评项目。年度评价比例为一般项目20%,重点项目50%,重大项目100%。
(四)绩效评价采用综合指标评价法,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全面分析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
五、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确定不同计划类别绩效评价的具体操作方法及评价指标,确定绩效评价项目,指导、监督、检查市(地)绩效评价工作。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黑龙江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采集表》(附件3),撰写《黑龙江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附件4)。
(三)评价采取属地负责制,由市(地)科技、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绩效评价,各市(地)绩效评价结果汇总上报省科技厅。(格式见附件5)。
(四)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组实施再评价,汇总形成《黑龙江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六、评价工作程序
为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实施,评价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组织开展:
(一)准备阶段
1、制定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确定年度绩效评价对象,制定评价计划和实施方案。
2、部署评价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培训市(地)科技局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对评价工作做出部署;市(地)科技局负责组织培训本地区被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人,启动评价工作。
(二)自评阶段
1、项目单位自评。被评价项目单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采集表、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项目合同书、项目审计报告、结题报告、鉴定证书、验收证书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本区域市(地)科技局。
2、市(地)自评。市(地)科技局汇总项目单位自评材料,按照文本格式,撰写本市(地)绩效评价报告,报本市(地)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处)审核后,连同项目单位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科技厅。
(三)汇总评价阶段
1、评价工作组实地检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及中介机构人员组成评价工作组,抽选部分市(地)及项目单位,就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2、撰写汇总报告。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对市(地)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撰写全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送省财政厅相关处审核备案。
七、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滚动实施、调整或终止专项资金支持的依据;作为审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项目信用资格的依据;作为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项目管理工作考评的依据;作为市(地)科技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考评的依据;作为黑龙江省科技专项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管的依据。
(二)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在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库中记录备案。
八、监督管理
(一)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省科技厅、财政厅对存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交专职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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