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产品的类型及其供给方式

如题所述

地质工作涉及领域广泛,根据服务领域的不同,地质产品与服务大体可以分为:区域性地质调查产品、区域性矿产资源调查产品、矿产勘查产品、环境地质调查与灾害地质产品和服务、地质科学与技术研究产品和服务等。地质产品具有信息产品的特点。地质产品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不同比例尺的地质图件、调查评价和研究报告、矿产勘查报告、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知识形态的产品。其中:矿产勘查报告具有信息产品的特点,且以实物(矿产资源储量)为载体,信息的价值决定于其载体的价值大小。

运用公共产品理论,结合地质工作的产品特点,可以将地质产品分为公共地质产品、准公共地质产品和非公共地质产品。以区域性地质调查产品和矿产地质产品为例作深入分析:区域性地质调查目的是提供满足公共需要的基础地质信息,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纯公共地质产品(表2-1);区域性矿产资源调查目的是提供后备勘查基地,产品可以部分地具有竞争性或排他性,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一旦设置了探矿权,地质产品就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探矿权的设置是区分矿产地质产品性质的重要标志。预查及程度更高,且设置了探矿权的矿产勘查产品,是非公共地质产品。由此可见,从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区域矿产资源调查——预查、普查、详查、勘探,随着地质工作程度的增加,产品性质也从纯公共地质产品——准公共地质产品——非公共地质产品转变,是否设置探矿权是区别公共地质产品和非公共地质产品的一个标志性条件。地质工作的风险性决定了地质产品有可能从非公共产品转化为准公共产品。由于矿产勘查具有高风险性,探矿权人经过勘探投入,证明没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放弃探矿权,非公共地质产品又转化为准公共地质产品。

表2-1 区域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地质产品性质

目前,随着私人对公共产品生产与提供的参与,公共产品的提供有了公共提供、市场提供和混合提供三种基本方式。提供方式的选择首先应该符合效率要求。公共产品有效率的供给通常需要政府行动,私人产品则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地配置。纯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提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生产,即所谓公共生产;也可以由私人生产,政府来购买。私人产品由市场提供,市场对提供公共产品是失灵的。准公共产品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重要。地质工作不可能游离于市场规则之外,地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地质产品的生产和利用也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地质产品一般具有知识产品的特点,单靠市场调节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国家公共财政有必要介入公共地质产品的提供。政府财政投入地质工作有两方面依据:一是提供公共地质产品的目的。公共地质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收费困难,以及效益后续性、初始投资量大的特点,使得私人企业或市场不愿意提供、难以提供或提供难以收效,存在市场失灵,采用政府供给的方式具有高效率。因此,公共地质产品应当由政府财政提供。二是为了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如快速缓解资源紧张局面,保障资源安全,扶持勘查和矿业发展,等等,国家财政可以投入某些非公共地质产品。但这种投入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其目的是引导和促进市场而不是代替市场提供非公共地质产品。政府资金介入非公共地质产品生产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采用与公共产品不同的运作方式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国家战略目标。我国矿业的最终繁荣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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