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如题所述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律师解答: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律师补充: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证据适用规则】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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