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2号)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驾校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
内容标准
科目一
(一) 考试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机动车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等机动车构造保养知识;
高速公路、恶劣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伤员急救的一般知识,危险物品运输知识及其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文明驾驶和职业道德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驾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2号)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其国家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
二、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根据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扩展资料:
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驾校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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