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服从安排,爱生敬业。
(二)身体健康。
(三)报考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海口市户籍,现在在中小学校或高中任教;或非本市户籍,现在在海口市中小学校或高中从事教学工作。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
3.从2015年9月至今连续从事教学工作(不含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
4.获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于2015年9月之前取得与所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
5.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其中报考语文学科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6.“三支一扶”、大学生中西部志愿者等需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及工作单位同意;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在编在岗(含试用期)教师。
2.服务期未满的特岗生。
3.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者;
4.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者;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者;
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
7.其他不符合招聘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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