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党的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如题所述

违反党的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简述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一个职务或两个以上职务,而不是撤销一切职务时,则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从高到低依次撤销,而不能撤销低职务保留高职务。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让其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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