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买房,婚后自己还贷,离婚怎么不让对方分我婚后还贷的部分!

还钱首付买房,婚后我自己还贷,起诉离婚,我有什么办法不让对方分割我婚后还贷的钱?写个父母赠与合同可以吗?赠与合同正面是父母出资还贷!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1-30

一、按实际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婚前首付买房,婚后自己还贷,如果你不能证明婚后自己还贷部分是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话,就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三、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扩展资料:

房屋问题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

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

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财产分割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4-24
很久没遇到这种有技术含量的要求了,呵呵。
因为婚后还贷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处置,所以离婚是要对共同还款部分对对方进行补偿的。但是也有几个办法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尤其是实际上的确是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出资的。
1、你说的,可以与父母写个协议,注意协议时间最好在婚前,说明婚后还贷金额是父母提供的,或者说是父母借给你个人的,以后可以要求归还。这个证明了还贷的出资人,也就是把你们夫妻从还贷这个事情摘出来了,协议中注明父母出资还贷款。
2、在完成协议的前提下,因为你个人购房后还贷,银行的贷款协议和账户都是你的名字,为了进一步加强证明是你父母出资,你这个银行还款用的账户,你个人不要往里面存任何钱,让你父母以他们的名义(他们中任何一人即可)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一个账户,然后每个月从他们的账户里往你的账户里转款,这样所有的你的用于还贷账户的资金,银行有记录都来自你父母的账户,这等于留存了很有效的证据,你父母手中也有每次的转账单据,其实你父母的账户里谁存的钱都行,你存钱进你父母账户再转到自己账户里也可以,但是一转账就留下了记录,将来证明你父母出资,再加上协议,就ok了。

还有其他比较复杂的作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样能帮到你那最好,若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追问追问

太感谢了,您说的非常好!但是,已经还款两年多了,没有父母转账!无法弥补了!现在才知道用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还款!我前段时间打过一个借条,写明是借父母的钱用于还贷款!但是没有银行的专款记录啊!

追答

客观地讲呢,任何最优的方法都有前提,若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一下,就是你个人跟父母签订出资协议,注意是出资协议,说明父母出钱用于偿还部分贷款,这个钱不是借给你的,你现在也可以写个协议,把日期写作当成开始还款的时候即可,写明两年多的钱你父母给你了,以后会用转账的方式。虽然这样证据若一点,但同样有效,另外去做个公证。但是由于签约时间写的比较早,公证处是否有其他要求,最好咨询一下。
再就是既然是你个人财产,而且是涉及你父母出资,因此这个时候签协议在法律上也没什么问题,不需要征得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因此出资协议内容和时间,你们自己定。
若写成借款协议,稍微复杂一下,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离婚财产判决阶段,现在不建议你用这个方法。当然你写的借条也是一种资产保护手段,只不过在判决判例中可能会涉及你父母债权而不是房产权属,有点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意思。
先咨询一下公证处,写份协议内容细节你们商议一下。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8-30
按实际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婚前首付买房,婚后自己还贷,如果你不能证明婚后自己还贷部分是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话,就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个回答  2012-04-23
请把前提写清楚,方便帮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