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案例: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停工,甲方却要求终止合同。作业啊。

1993年5月10日,原告立新房产投资开发公司与被告宏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工程中的全部建筑基础及上部工程安装工程等,工期为18个月,开工日期为1993年5月17日,竣工日期为1994年11月17日,原告在开工前准备完所有施工必备的条件,如果原告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每一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若延误竣工日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则每日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除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应据需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告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工程处于停工状态。1995年9月,原告反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原告的违约责任不明确,被告的违约责任明确,合同本身有瑕疵,对原告有利。诉讼的结果,只能是终止合同,双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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