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一部以“礼法合一”著称的法典,儒家的“仁道”精神在《唐律》中也有充分体现。儒家的“仁道”精神反映的是人对人的仁爱之心,表现了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律疏说:“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徽纆,捆绑罪犯的绳索,此代指刑罚。
2、《唐律》还规定了“权留养亲”的制度,以彰显儒家的孝道精神,当然也符合“仁道”原则。律疏说:“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留养亲。”并认为这是当事人蒙受“皇恩”的表现。该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实际上是将儒家传统的“仁道”观念进行了制度转换。
3、《唐律》中有关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规定,也反映了一种“仁道”精神。《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律疏解释说:“若老小、笃疾,律许哀矜,杂犯死刑,并不科罪;伤人及盗,俱入赎刑。
4、本文从三个方面考察了《唐律疏议》中的司法思想,认为该书继承了儒家的道德观念、治国理念和司法理念,就司法对德教的辅助地位进行了界定,并强调司法不仅有助于教化,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教化的内容;
在法学特别是法史学界,历来都认为《唐律疏议》是一部优秀的法典,但论者的论据和标准并不相同。国外学者中以日本学者为代表,他们一般是通过与同时代的欧洲法进行横向比较而提出此说,但他们又都往往是在讨论其它问题时提出,并没有就此专门进行论证。譬如,世界著名的中国法史学者仁井田升教授曾说过:
像唐律那样的刑法发达程度,可以说在当时世界上无有望其项背的。亦就是连欧洲划时代的加格林法典,不但在时间上比唐律晚了900多年,其发达程度亦不及唐律。甚至和欧洲19世纪的刑法典相比,唐律亦毫不逊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唐律疏议
1、作为一部以“礼法合一”著称的法典,儒家的“仁道”精神在《唐律》中也有充分体现。儒家的“仁道”精神反映的是人对人的仁爱之心,表现了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律疏说:“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徽纆,捆绑罪犯的绳索,此代指刑罚。“平其徽纆”指追求刑罚的公平。“存乎博爱”是说司法要体现一种“博爱”精神。应该说,上述两句话最能代表唐代统治集团所提倡的“仁道”司法理念。
2、《唐律》还规定了“权留养亲”的制度,以彰显儒家的孝道精神,当然也符合“仁道”原则。律疏说:“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留养亲。”并认为这是当事人蒙受“皇恩”的表现。该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实际上是将儒家传统的“仁道”观念进行了制度转换。
3、 《唐律》中有关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规定,也反映了一种“仁道”精神。《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律疏解释说:“若老小、笃疾,律许哀矜,杂犯死刑,并不科罪;伤人及盗,俱入赎刑。”以“哀矜”即同情的态度对待老幼废疾犯罪者,使其免于刑罚的追究,当然是一种“仁道”司法理念的反映,体现了儒家尊老爱幼、关爱弱者的道德观念。
4、本文从三个方面考察了《唐律疏议》中的司法思想,认为该书继承了儒家的道德观念、治国理念和司法理念,就司法对德教的辅助地位进行了界定,并强调司法不仅有助于教化,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教化的内容;
该书还肯定了《唐律》中一些好的司法制度背后所蕴含的“仁道”精神,并宣扬了一种“仁道”的司法理念;该书还强调司法官员必须恪守司法公正的原则,否则难有社会的和谐稳定、政权的长治久安。如果我们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加以审视,可以说《唐律疏议》中的司法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并且在某些方面也值得我们借鉴。
扩展资料
唐高宗永徽年间,编制的《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颁布全国实施。《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很大!
宋代制定的《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宋代以来更加注重维护皇权,封建专制更加残酷。宋太祖赵匡胤执政之后十分担心历史悲剧重演于是他采用“杯酒释兵权”的策略,把军队的绝对指挥权力收入自己手中,充分体现封建集权制度的重要性。但是宋代以来推行的重文轻武制度却为其在军事上赢弱百年埋下了“伏笔”!
参考资料来源:北方网-《唐律疏议》中的司法理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唐律疏议》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