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输电线路规定电压降在5%以内,请问这是哪本标准上规定的啊?谢谢

如题所述

这个规定源于最早版本的《全国供用电规则》。在对电能质量的规定中有条款:
34.在国家未颁布供电局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
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
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
  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10%。
  供电局应定期对用户受电端的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发现电压变动超过上列范围时,供电局与用户都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输电线路在用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线截面时还要作电压损失计算。早期的教课书及专业书、规程等,在电压偏移方面的标准就采用了《规则》中的规定。这个83年版《全国供用电规则》目前在网上及供电部门都可以找到。但是1996年《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发布后,原电力部根据《条例》和《电力法》,在《全国供用电规则》的甚而上出台了《供电营业规则》。该《规则》条款与《全国供用电规则》相近,有些做了修改。可以说96版的《供电营业规则》取代了《全国供用电规则》,因为供电部门现在执行的是《供电营业规则》。这个《规则》中对电压质量是如下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
  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偏差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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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28
我觉得1楼的回答比较好,二楼的回答也不算错。因为现在执行的是国标,在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中规定了电压偏差的限值。具体要求是:
4.1 35千伏及以上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电压的10%。
4.2 2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
4.3 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
不过,现在一般设计单位在选择输电线路截面时,还是按不超过5%来校核输电线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GB/T 12325-200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GB/T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GB/T 12326-2008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
第一个是最最基本的要求。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