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9-04
该意见的内容绝大部都被后来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该意见虽然未明文宣布失效,但事实上,因绝大多数内容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所以都已不能再适用。
第2个回答 2007-12-14
未废除,但是如果有新的法律规定的地方,则按新法律执行,如房产买卖,这个文件中也有规定,物权法也有规定,则按物权法规定为主。
第3个回答 2015-09-04
该意见于1984年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其后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新法,这些新法对相同情况做出了更加具体或者不同的规定,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相同情形下,新法与与意见规定不一则适用新法,新法中未涉及的仍按该意见执行。
综上,目前该意见虽未明令失效,仍然有效,但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乃至很多法律从业者对其相当陌生。
第4个回答 2007-12-14
因没出新的意见,仍然继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