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有被侵权人就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待证的事实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当中的发生法律关系的事实。由原告进行举证,所以属于正置。
法律依据:最高法发布环境侵权司法解释(2015年)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扩展知识: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参考来源:360--环境污染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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