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程序问题。

本案为交通肇事案件,受伤者为被告方,车主为原告方。被告依法为原告方支付完毕治疗费用后双方协商其他赔偿未果,之后原告提起诉讼。后来在未经任何程序的情况下被告被法院告知司法鉴定结果已出,取到鉴定结论时结果比较满意,同时除领取鉴定结论外没有进行任何程序或签署任何文件。法院口头告知被告这次鉴定是由原告提出后由中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的。
之后一个月,法院以原告不服鉴定结论为由通知被告去法院协商再次鉴定的事宜。被告方不懂法律程序,所以按照法院的要求,在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不同意商定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的询问记录上签字。同时法院告知被告,这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将由高院指定。请问这已过程是否合法?高院是否受理这类案件的鉴定申请?
现在,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这次鉴定被指定去北京进行,而该案件的受理单位为某省某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并且未进行一审。请问这种指定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在省内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原告方申请鉴定的权利到底能行使几次?那次为最终结果?如果原告方不断进行申请法院是否应该不断受理?
另外,由于车主并非肇事司机,车主已申请将司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是否应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司机?
如有回答,请列出相关法律条文,不甚感激!

1、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在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案件当中,受害人可以自己去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对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法院在收到重新鉴定的申请后,应该通知双方当事人去法院共同选定纳入法院许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将采取揺号的方法确定鉴定机构。司法实践中没有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做法,经双方确认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还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的过程、方法及结论的正确性,当事人仍有异议,且法院认为结论确有再鉴定必要的,可以请另外的鉴定机构再做鉴定。这个鉴定一般为终局性的,不会无限止地重新鉴定下去。鉴定机构的确定一般优先考虑省内的机构。
2、是否将肇事司机列为被告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本案中原告是车主,被害人是被告,肇事司机是本案的侵害人。如果司机与车主非雇用关系,或者车主与司机之间不存在车主明知车辆有故障仍将车出借等情况,则车主不承担事故责任。反之,则相对于被害人而言,是共同侵害人。现在车主作为原告,起诉受害人,说明受害人没有及时提出处理,迫使车主提出处理要求而起诉,这时司机的地位应该为第三人。赔偿的方式应该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由商业险里支付。商业险仍不能完全支付赔偿的,由侵害人赔偿。
3、只要是诉讼当事人,鉴定结论就应该告知所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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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3
1.北京高院摇号:北京地区法院由于原被告双方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法院可交给高院摇号,随机决定鉴定机构。现在的问题是:外地法院的案子怎么是北京高院摇号的?
2.鉴定机构的选择是要经双方同意的,而不是由法院强制决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省内鉴定,也可以申请对外委托。
3.重新鉴定的次数是没有上限的。最终采用哪个结果是由双方视自己的利益共同决定的。一般会采用最后一次结果。不断申请的话,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的。
4.当事人有权利拒绝配合鉴定。不同意重新鉴定就应该直接在询问笔录上表明不同意重新鉴定。不过现在已经签字了,如果这一次结果不满意,被告方也可以提出重新鉴定。谁提出申请谁出鉴定费,如果是觉得上北京不划算的话,可以不参与鉴定过程(所谓参与鉴定就是在一边看法医怎么查体……没什么好看的)。
5.重新鉴定未必不好,第二次比第一次有利的话,被告还可以用“第一次鉴定未告知被告”的理由否定第一次鉴定的合法性,而坚持采用第二次鉴定。
PS:弄错原被告身份了吧?追问

确实是弄反了,抱歉,不过确实感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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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11-09
同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