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交通肇事案件,受伤者为被告方,车主为原告方。被告依法为原告方支付完毕治疗费用后双方协商其他赔偿未果,之后原告提起诉讼。后来在未经任何程序的情况下被告被法院告知司法鉴定结果已出,取到鉴定结论时结果比较满意,同时除领取鉴定结论外没有进行任何程序或签署任何文件。法院口头告知被告这次鉴定是由原告提出后由中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的。
之后一个月,法院以原告不服鉴定结论为由通知被告去法院协商再次鉴定的事宜。被告方不懂法律程序,所以按照法院的要求,在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不同意商定鉴定机构,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鉴定的询问记录上签字。同时法院告知被告,这次鉴定的鉴定机构将由高院指定。请问这已过程是否合法?高院是否受理这类案件的鉴定申请?
现在,接到法院电话通知,这次鉴定被指定去北京进行,而该案件的受理单位为某省某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并且未进行一审。请问这种指定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应该在省内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原告方申请鉴定的权利到底能行使几次?那次为最终结果?如果原告方不断进行申请法院是否应该不断受理?
另外,由于车主并非肇事司机,车主已申请将司机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是否应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司机?
如有回答,请列出相关法律条文,不甚感激!
确实是弄反了,抱歉,不过确实感谢您的回答。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