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答: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57号)、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9867元),从2008年4月1日起,凡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将按照新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08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具体规定如下:
(1)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322元。
(2)凡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9966元。
(3)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25元。
(4)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993元。
(5)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329元。
(6)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8年度为730元/月)。
(7)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按照上述各种情况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2008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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