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提拔?个人事项报告核查?查几年的

如题所述

干部提拔需要核查近三年的个人事项。
干部提拔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激励干部成长的有效程序。中央一贯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干部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假学历”、“假简历”等恶劣现象,干部提拔时的个人财产申报规定如下:
1、拟提拔的干部,必须进行个人申报。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2、干部申报的内容,不对社会公开(或内部小范围公开),由组织人事部门掌握;
3、组织、人事部门对个人财产的申报,目前仍然只是抽查,而不是必查。
【法律依据】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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