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自身问题而给员工长期放假,期间不给任何工薪待遇

因企业自身问题,而长期给在职职工放假,在放假期间没有任何工薪待遇,如果有工薪待遇,应该是什么标准。还有这种情况是该按照那个条列法规来衡量,是国家的标准,还是省政的标准,还是地方政府的标准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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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朋友可以私信,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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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条例,因公放假要支付员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详见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追问

问题是这样的,我的母亲她们的单位是国企,在很早的时候就停产了,但单位保留了一部分亲近的人员在工作,其他人都在没有原因的情况下,放假了,这个假期比较长,一放就是几十年的时间,这其中,单位没有向放假的职工发放工薪和任何该有的待遇,也没有对放假的职工下达什么通知和书面材料,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应该按照那种律法来参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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