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自身问题,而长期给在职职工放假,在放假期间没有任何工薪待遇,如果有工薪待遇,应该是什么标准。还有这种情况是该按照那个条列法规来衡量,是国家的标准,还是省政的标准,还是地方政府的标准呢!谢谢!
请列举相关法规和明文法定条例,越详细越好,高分求助!
热心的朋友可以私信,谢谢了!
可以让我搞明白问题的朋友,可以追分。
问题是这样的,我的母亲她们的单位是国企,在很早的时候就停产了,但单位保留了一部分亲近的人员在工作,其他人都在没有原因的情况下,放假了,这个假期比较长,一放就是几十年的时间,这其中,单位没有向放假的职工发放工薪和任何该有的待遇,也没有对放假的职工下达什么通知和书面材料,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应该按照那种律法来参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