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学高手解答辩论赛的四辩总结陈词,注意我是控方,要快,明天中午要用,急,急!!

案例
李林,男,28岁,某县农民。
江南,男,29岁,某县农民。
李林和江南一起在某市某工地打工,因收入不高,二人预谋盗窃电动自行车。2014年1月17日晚11时许,李林和江南来到该市丽水小区准备作案,当走到三号楼1单元时,李林发现单元门口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李、江二人遂将该电动车搬到三号楼楼角僻静处,李林放风,江南撬锁。因撬锁工具不力,江南未撬开该车锁,李、江二人一起将该电动车抬出小区,行至小区西200米路南绿化林里,二人将车放下继续撬锁。锁被撬开二人正准备骑车离开,恰被巡逻到此的派出所民警及巡防队员碰到,因二人形迹可疑,经盘问后准备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李林、江南遂反抗,用石块将巡防队员张山砸伤后丢下电动车逃走。经法医鉴定,张山损伤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部门估价,该电动车价值700元。
控方:李林、江南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李林、江南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该是抢劫罪(未遂),比照既遂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抢劫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此案中,李林和江南既未劫得财物,亦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因此属于抢劫未遂。此案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先前的盗窃行为已与其后的暴力行为联成一体,成为连续的犯罪过程,盗窃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进行评价。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应当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则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此案中,李林和江南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将盗窃物丢下,继而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执法人员人轻微伤。其既未劫取到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因而属于抢劫未遂。追问

那辩方可能会就那几个方面反驳呢?
我该怎么总结辩方的错误呢???

追答

1、辩方的可能支撑点就是盗窃罪(金额不够)不成立和故意伤害罪(轻微伤)不成立,所以不构成犯罪
2、因为此案的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的界限不是很清楚,所以要据理力争,你们只要紧紧抓住“转化”二字,就是盗窃罪已经转化为抢劫罪了,就能突破于电动摩托车的价值“700元”的局限,同时将暴力行为归于抢劫罪中去,就可以突破“轻微伤”的局限

追问

你帮我具体组织一下语言呗,就是对方辩友所犯错误123...然后再深化一下本方观点。尽快!!!下午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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