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入的获取手段是非法的。非法收入是由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正是这一根本特征区分了非法收入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非法收入的获取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为人实际上占有金钱或财产,也不能获得法律认可的所有权,这也是追回或退还违法收入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案件没收程序的规定》第六条通过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间接取得的财产,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入。违法收入部分或者全部转换为其他财产的,转换、转换的财产视为前款规定的非法收入。来自非法收入转换或者转换后的财产收入,或者来自已经与非法收入混合的财产的非法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