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处理起来很简单。
从现在开始,不要管社保局,直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保局退休,因为按照社会保险制度,大部分地方都是由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退休。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社保局只查资料,无权批准退休。社保局说不算,你找社保局跑错路找错部门了。
劳动和社会福利部[1999]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退休年龄的确定,但现实中往往有人对这一规定产生误解,甚至有人曲解 比如1979年参加工作的张某某,就是临时工。
原始档案只有85年的临时工登记表。表格中填写的出生日期是1958年10月,1992年合同转让表中填写的出生日期是1959年10月。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某多次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于档案的最早年龄批准其于2018年10月退休。
但在审核中,人文社科部门并未认定出生于58年10月,而是认定为59年。十月出生 原因是合同制变更时确认年龄为1959年10月,后期档案均为10月59日,与身份证相符,故应认定为10月59日 其他地方过去办理合同制时,明确规定男职工45周岁以上,女职工35周岁以上,不再办理合同制。
因此,当时一些“超龄”员工为合同制工作,千方百计降低年龄,建立合同制。如果当时不改年龄,就做不了合同制。现在,如果他们想按照档案的最早年龄退休,两头都得保。在这种情况下,人事和社会部门不会根据档案的最早年龄来批准退休,而是根据合同制度批准时记录的出生日期,结合身份证的年龄来综合判断。
按档案最早年龄退休,需要人力和社会部门综合分析判断。它不是基于档案中单一的自我认为的最早年龄,但也是为特定时期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特殊规定。随着身份证法的实施,按档案最早年龄退休将退出历史舞台,身份证将成为批准退休的唯一年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