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位员工将公司的机器低价批给经销商,给IBM公司造成了一千多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张某于1993年入职IBM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IBM大中华区系统与科技事业部小型机销售总监,每个月的工资是20万;邢某于2009年入职IBM公司,同样签订终身劳动合同,他的月工资为12万。这样高的工资可以说是大家羡慕的对象,可他们在一次小型机销售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导致IBM公司直接损失一千多万元人民币。对IBM公司开除他们的决定,张某和邢某军表示不服,于是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开除当月的工资。
朝阳区仲裁委支持IBM公司支付张某和邢某本月工资,但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申请不予支持。于是这两位又将IBM公司告到法院,称他们不知道自己销售给鞍山社保项目的机器为公开招投标项目,IBM公司没有规定公开招标就不可以有特价订单。因此他们将公司的小型机卖给这一机构是“合理”的,请求公司不要开除他们。法院调查认为张某作为IBM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和该公司往来邮件中已经知晓是公开招标的。
但两人在价格审批时却未察觉经销商向其发送的“非公开招标”特价申请。至于是未尽到审查义务,还是和该公司之间存在利益纠纷就不得而知。最后的结果是IBM公司在两名员工严重失职的情况下,直接经济损失达一千多万元。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认为IBM公司开除两位员工合情合理,对这两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结果和仲裁结果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