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还是监督关系

如题所述

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法院的上下级的这种级别不是行政上级别,而是一种审判级别。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以刑事案件为例,第一审法院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裁定有误,可以抗诉,上诉或抗诉后,引起第二审审判。所以法院上下级之间通常规定审判级别,就容易确定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级别。当然,最主要的是,为了保证审判的独立进行,保证司法的公正,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有任何的干扰,如果法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么上级法院就有权指挥、命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就得服从上级法院的指挥与命令。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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