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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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确定的事实是,张先生1999年签订了一份临时工聘用合同,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虽然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但承认张先生是临时工。同时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已经确定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原则,已经没有所谓临时工的概念,同时也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这都说明,张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1999年6月,用工单位清退张先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同年7月张先生重新工作,应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因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故张先生劳动关系自1999年建立起一直存续。
基于上述认定,应该裁定。
第一,因张先生自1999年1月11日参加工作,至2000年6月被清退,后于2000年7月重新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做出的清退决定并没有生效,题目里面没有交代清楚,我们只能判断该清退行为不合法,无效。自1999年1月1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并不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张先生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张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张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各地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并不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列为劳动争议,原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条例规定给相关机构的,并不存在争议,应该通过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救济。不知道贵地方的具体规定如何,如果迄今还受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争议,应该支持张先生的请求。因为社会保险法有规定,你可以查查看。如果这个题目是司法考试题目的话,建议你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裁决,即支持张先生的请求,因为他们不会考虑具体法规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张先生要求支付2008年1月至12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应该支持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为何仅仅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请参考上述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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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8
  案例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第2个回答  2012-11-20
可向当地12333劳动热线电话咨询具体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