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纠纷”的特殊案件中要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

如题所述

2001 年 12 月 21 日我国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 4 条第 1 款第 8 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只需针对就医证明以及损害结果提供证据,而不用再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医疗过程中医方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对处理医疗纠纷诉讼来说,是很大的改革,也是很大的进步。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平衡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医疗服务与其他服务行业有很大的区别,其专业性强,技术高,且与人们的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患者都不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并且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都难以了解。虽然医疗机构对诊疗活动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保存在医院中,被医方掌控着,患者比较难获得。因此对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其很难提出有力的证据。而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在整个诊疗活动中,其处于主导地位,掌握着相关材料,具有更强的证据能力。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正好平衡了医患双方对证据的占有能力,体现出公平公正,完全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

2.实现诉讼公平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其分配是否公平,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败,对当事人是否信任诉讼制度产生很大影响。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使公平理念贯穿诉讼过程始终,极大的保护了患者一方的权益。公平、效率、自由和秩序是法学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而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在程序价值上,其本质就是公平价值。医疗事故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这一重要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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