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女职工生育后,持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独生子女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以上都需原件、复印件)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审核,结算金额次月,社保中心将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