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转供电又称委托转供电,是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国防军工用户、临时用电除外),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 供电人、转供人和被转供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转供电合同,并在合同中将供电方式、容量、期限、电价、责权等进行详细约定。转供区域内的客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由于城市化进程等原因,此类客户较为少见,且受合同约定保护,此类客户的用电权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少有纠纷。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电力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