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工与村委会有没有劳动关系

如题所述

在1999年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电网实行城乡二元制,县乡两级供电企业基本上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两者之间多为趸售关系,县级电力企业是国有企业,人员是全民合同制职工,而乡(镇)供电企业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是乡镇集体职工或临时工。依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及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农[2000]442号文件对农电体制改革中的明确规定:“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完全隶属于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国办发【1998】第134号规定,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来乡镇电管站人员便改为现在的农电工队伍。再也不是原来的乡村电工,而是真正的全职供电公司人员。其中,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文第四点〈关于人员管理〉还特别强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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