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钱包还给失主索要报酬 应不应该受刑法处罚

捡到钱包还给失主索要报酬 应不应该受刑法处罚

  捡到钱包还给失主索要适当报酬 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捡到钱包还给失主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应当由失主赔偿。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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