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8-26
一、 裁判员的哨声
哨声是裁判员领导一场比赛的主要信号,它不仅是比赛行止的命令,而且哨声运用得是否准确及时、清晰果断,往往会影响运动员和观众的情绪。准确及时的哨声,必然引起场内外人员的共鸣,提高对裁判员的信服感;反之,准确性差、哨声响得不是时候、多余的哨声充斥于比赛进行之中,必将招致场内外的厌恶和反感。因此,作为裁判员,一哨在手,应当充分意识到每一声哨都关系着整场比赛能否顺利进行。
(一)比赛进行中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
根据比赛的需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哨声,目前在国内比赛中,对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及对哨声的要求统一如下:
1、 比赛开始(包括某队胜一球后重新开始比赛)。一声哨,哨声稍长。
2、 比赛时间终了(包括上半时或全场比赛时间终了)。二至三声短促哨,接一声长哨。
3、 判某队胜一球。一声长哨。
4、 执行罚球点球。一声哨,哨声稍长。
5、 场上发生犯规或其他情况,裁判员暂停比赛时,应及时鸣哨。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如球出边线或球门线成死球,以及掷界外球、踢任意球、球门球、角球、裁判员坠球等恢复比赛时,可不鸣哨。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则可酌情鸣哨,例如:
(1)球已越出边线或球门线,而队员尚未停止比赛活动,裁判员应鸣哨示意球已出界。
(2)在执行定位球恢复比赛时,有不符合规则规定的现象,裁判员予以纠正时,可以简短的哨声示意。
(3)在守方罚球区附近或罚球区内由攻方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在纠正守方队员退到距球9.15米的过程中应向双方交待明确,待纠正后再以信号恢复比赛,这种信号可以用哨声或用明确的手势示意。
三、助理裁判员的旗示
根据规则规定,助理裁判员无权直接令比赛行止,也无权对运动员进行判处,他的旗示只是按规定的信号向裁判员提供情况,至于是否判处,应由裁判员决定。因此,助理裁判员虽举旗对裁判员示意,也不意味着比赛必然停止,如裁判员对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做应答时,助理裁判员应适时收回旗示。
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应便于裁判员的观察,因此,助理裁判员在沿边线往返跑动时,应习惯于灵活地换手持旗,使持旗的一臂朝向场内。无旗示时,旗应自然下垂,跑动时,持旗的一臂不应大幅度的摆动,以免造成裁判员的错觉。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统一旗示如下:
(一)越位
助理裁判员如发现队员越位并已构成应判罚条件时,应站在与越位队员平行的边线外,及时将旗上举,向裁判员示意。 当裁判员见到旗示鸣哨令比赛暂停后:
若是助理裁判员远端的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向前斜上举。 若是中间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前平举。 若是助理裁判员近端的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向前斜下举。
(二)界外球
助理裁判员应将旗侧斜上举,批示掷界外球方向。
(三)球门球
助理裁判员应面向场内,将旗前平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四)角球
助理裁判员应将旗斜下举指向近端的角球区。、
(五)替换队员
助理裁判员发现某队请示替换队员,应待比赛成死球时用双手将旗横举过头,向裁判员提示某队请示换人。
除了上述五种旗示外经裁判员委托,助理裁判员亦可以旗示向裁判员提供协助,例如:
1、如助理裁判员发现在自己附近范围内队员有犯规行为,而裁判员未察觉到时,助理裁判员可将旗上举并加摇晃动作。当裁判员见到旗示并令比赛暂停后,助理裁判员应将旗侧斜上举,指示踢任意球方向。
2、如助理裁判员发现在自己附近的掷界外球或踢角球、球门球等有不符合规则情况时,应将旗上举并加摇晃动作,提示裁判员予以纪正或另作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