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哪里可以做职业病鉴定?

如题!重庆哪里能做职业病鉴定报告?

重庆只有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出具报告的资格,你需要先到一切有鉴定资格的医院检查,检查之后再到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去出报告。石油路哪里就有一个朕尔职业病康复医院就可以做这个检查。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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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24
重庆市唯一具备职业病鉴定资质的两家公立医疗机构为重庆市疾控中心(CDC),和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千万不要相信其他的第三方民营机构!
第2个回答  2016-05-10
您好!
职业病的诊断一般都是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疾控中心),像重庆这样的大城市,当地的疾控中心必然是可以进行职业病的诊断的。
而且我想应该在各个区内都会有疾控的分支,您可以查一下当地疾控中心的电话,问一下您所需要的诊断项目在哪边可以做。
第3个回答  2016-05-11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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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于2002年3月28日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发布实施5年多来,对规范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也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应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于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特别是程序、诊断、鉴定文书不规范,卫生部自2002年又先后下发了一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补充文件。我市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时常出现劳动者申请诊断难,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诊断难、难以作出诊断等问题,导致我市职业病诊断争议、纠纷事件时有发生。近年全国部分省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指导当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因此,制定重庆市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因此,我局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我们拟订了20种受理程序、诊断、鉴定等文书,以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诊断机构的有关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的申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或其用人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简称为当事人,当劳动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申请书。申请者可到诊断机构现场填写。

2.劳动者身份证明。必须提交现行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薄。

3.健康损害证明。如果无健康损害证明,应当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当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缺健康损害证明,可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以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依据。

4.劳动关系证明。包括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劳动关系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有效工作证、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的证言和证词等。劳动者提供的证言和证词需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发函至用人单位确认后方可采信。劳动关系证明是职业病诊断申请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经常存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必须提交上述资料。特别是劳动者提交的证言或证词必须经诊断机构发函给用人单位确认后方可采信,如用人单位予以否认,必须经当地劳动关系仲裁机构确认后方可采信。

5.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职业史指的是劳动者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经历材料,如曾经到哪些单位工作过,从事什么职业。既往病史指的是劳动者的既往健康情况,是否患过职业病或其它疾病等。

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过程中曾经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体检资料。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申请职业中毒或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必须提供)。指的是劳动者在工作中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资料,它是证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证据。如申请苯中毒,那么在劳动者的作业场所中就应当存在苯,并有相应的检出结果,如作业场所的苯的浓度是多少。申请噪声性耳聋,就必须有作业场所的噪声检测结果。

在以上提交资料中,申请职业病诊断者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提交第1、2、3、4项资料,其余资料可由用人单位补充,用人单位申请职业病诊断必须提交上述所有资料。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受理职业病诊断时的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职业病诊断时必须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如果符合受理条件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应当补充的资料等。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的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鉴定时间的把握。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申请人应是当事人、当事人直系亲属或当事人授权者。”第四十条规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这两条是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明确规定。最为关键的是时间的把握,初次鉴定是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十日内,再次鉴定是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次)十五日之内,如果超出这两个时间,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申请。

(二)职业病鉴定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职业病鉴定申请除了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外,初次鉴定申请时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再次鉴定申请时还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首次)》。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职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是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日常工作。如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申请,向职业病鉴定申请者提交职业病鉴定专家名单,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会、对职业病鉴定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等。

(四)对职业病鉴定专家的要求。为了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客观、真实可靠,对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专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专家库应当按照不同职业病类别进行专业分组。

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本“办法”对职业病鉴定专家从业务素质、职业道德、职称、工作经验、专业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鉴定专家两次无故不参加鉴定工作,由鉴定办公室提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领导小组解聘。”。这就要求职业病鉴定专家要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诊断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四)已参加诊断的专家。

(五)已参加首次鉴定的专家不参加最终鉴定。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书面提出申请要求专家回避。”

第四十七条是职业病鉴定结果客观、准确、真实的有效保证,可避免不客观的职业病诊断鉴定。

四、医疗机构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

我市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是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凡是愿意从事某项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可按《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我局委托重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重庆市卫生局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市卫生局发给资质证书。

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

(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程序

职业病诊断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劳动者提出,也就是当事人双方谁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的诊断结论不服均可提出职业病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