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11-06
王五,根本没她什么事就不用说了吧
主体:张三和李四一个三十多一个四十多,都是中年人了,只要没有头壳病的,当然是适格主体,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主体适格。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只是一般主体,不是神马工作人员之类的,所以不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重大责任事故之类。
主观方面:只是拜人,(或者拜鬼,差不多),并没有伤害法益的故意,但是作为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烧火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所以属于过失,嗯,是过失没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客体: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已经受到了危害,所以客体是符合失火罪的客体要件的。
客观方面:行为人有引起火灾的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的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联系呢?废话当然有。损失很大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补救,不能算中止,所以犯罪既遂,客观方面也够了。
综上,张三和李四,身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相关危险,失火引发火灾,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而且没有采取合理方式避免损失,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构成失火罪既遂。没有其他量刑情节(制止王五上山是理所应当的,要不然就成了故意杀人了),应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附加刑。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