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答一个法律案例。拜托了~

张三三十岁与李四十五岁,二人恰逢清明节上山拜人,烧纸时不幸烧到了枯草,着火了。两人商量着逃跑了,路上碰到妇女王五,张李告知她别上去,王五跟着两人下山,最后大火完成巨大的森林损失。请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三人的罪责刑。
注意:。。。。李四年纪没有那么大。15岁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三李四犯失火罪,王五不构成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由于火的燃烧须依附于财物,没有财物的燃烧,火势就难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因此单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情况是罕见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①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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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6
王五,根本没她什么事就不用说了吧

主体:张三和李四一个三十多一个四十多,都是中年人了,只要没有头壳病的,当然是适格主体,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主体适格。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只是一般主体,不是神马工作人员之类的,所以不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重大责任事故之类。
主观方面:只是拜人,(或者拜鬼,差不多),并没有伤害法益的故意,但是作为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烧火引发火灾的危险性,所以属于过失,嗯,是过失没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客体: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已经受到了危害,所以客体是符合失火罪的客体要件的。
客观方面:行为人有引起火灾的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的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联系呢?废话当然有。损失很大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补救,不能算中止,所以犯罪既遂,客观方面也够了。
综上,张三和李四,身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相关危险,失火引发火灾,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而且没有采取合理方式避免损失,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构成失火罪既遂。没有其他量刑情节(制止王五上山是理所应当的,要不然就成了故意杀人了),应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附加刑。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06
张李构成共同失火罪
王无罪
具体的分析结合材料和失火罪套四要件
刑责看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