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扣 1 分,处以 200 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八)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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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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