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是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那么38条第二款“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是否使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呢?

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能否作出38条第二款这样的约定呢?

如果不能,那股份有限公司的每次股东大会都必须是举行非常正式的会议了?(我们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东也不多)

你好,第100条明确说明: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只是第一款。但是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是可以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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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9
符合 完全符合。